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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致殘未申請贍養金 榮服處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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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國防部為使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服役期間因公或作戰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士官、士兵,後因故而逾法定期間未申請贍養金者,得重新提出申請,特訂定「國軍因公或作戰致身心障礙義務役士官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輔導會遂透過制度調整,提供重新審視及申請機制,各榮服處即啟動相關協助,主動關懷,使符合資格者能獲得更完善照顧。
 
苗栗縣榮服處處長陳立中表示,近日責派總幹事王國良及服務團隊訪視因公受傷退伍的榮民家庭,詳細說明修法重點與重新申請流程,並協助檢視既有醫療診斷證明、服役相關資料及宣導榮總綠色通道。受訪視榮民對於政府主動修正法規、提供再次申請機會深表肯定,也感謝榮服處積極協助,讓其家庭感受到溫暖與支持。
 
陳立中處長表示,凡符合「因公受傷」相關規定且有意重新申請贍養金之榮民,均可洽詢榮服處服務人員,將有專人提供完整說明與協助。秉持「榮民在哪裡、服務到哪裡」及「榮眷在哪裡、關懷到哪裡」的目標,落實各項服務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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